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 13、

13、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