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