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