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