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审判长履行下列职责:
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
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主持庭审活动;
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
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复议;
对合议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情况负责;
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