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合议庭承担下列职责: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评议案件;

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制作裁判文书;

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