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年)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符合审判长任职条件的法官担任。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