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年)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合议庭应当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有关规定。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按规定的时限报请审批。 第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