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审判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 (二) 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三) 主持庭审活动; (四) 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五) 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 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 (七) 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八) 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复议; (九) 对合议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情况负责; (十) 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九)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