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事项报批实施工作的规定(2023年)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事项报批实施工作的规定(2023年) 二、 二、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拟推进的司法改革事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后实施: (一) 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需要先行先试的; (二) 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后实施的; (三) 涉及诉讼机制或者司法政策调整的; (四) 涉及人民法院工作职能、机构编制、队伍建设、职业保障政策重大调整的; (五) 涉及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权责划分的; (六) 其他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按照地方整体改革部署,由人民法院承担的改革任务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后实施。 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