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被保全财产系机动车、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除被保全人下落不明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保全人书面报告该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并予以核实。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