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201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人民法院和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各自指定的协议联络人,建立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的直接联络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