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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2011年) 二、

二、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人民法院和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各自指定的协议联络人,建立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的直接联络渠道。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与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就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进行联络的一级窗口。最高人民法院台湾司法事务办公室主任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协议联络人。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就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建立与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联络的二级窗口。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人作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二级联… 第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
第二条 目录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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