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201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案件中收到、取得、制作的各种文件和材料,应当以原件或者复制件形式,作为诉讼档案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