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2011年) 三、 送达文书司法互助 第七条 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和行政诉讼司法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 (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2011年) (七) 三、 送达文书司法互助 第七条 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和行政诉讼司法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 (七) 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六)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