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支持政府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依法支持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妥善审理政府招商引资、政府特许经营、土地房屋征收等行政协议案件,严格把握政府解除行政协议的条件,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对于行政机关及其他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未能履行法定职责、自身承诺或者履行不到位,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赔偿或补偿的,依法予以支持。依法审理涉贸易投资、税收、出入境和停居留、户籍、金融、服务、高新技术领域的行政案件,对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行政监管制度漏洞或与自由贸易港市场规则有关的行政管理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推动有关单位完善管理制度、提升政务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