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保障贸易投资自由便利。依法审理涉货物贸易案件,推动建立“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的货物进出境管理制度,保障以“零关税”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制度安排。依法审理涉服务贸易案件,维护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制度,落实给予境外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措施,保障以“既准入又准营”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实施。全面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其司法解释,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和投资自由制度,服务和保障“极简审批”投资制度,支持建立健全注销便利制度。妥善处理在大幅放开外商投资领域时产生的涉及外资准入限制的适用法律问题,依法认定外商投资合同效力,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