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拓展国际司法交流宣传机制,增进沿线各国的法治认同。要充分发挥上海合作组织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亚太首席大法官会议、金砖国家大法官会议等现有多边合作机制,办好区域国际司法论坛,共同研讨解决“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相关问题,与沿线各国携手打造稳定透明、公平公正的“一带一路”国际法治环境。要推动建立新机制,进一步加强我国与沿线国家司法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外国法查明工作平台,支持国内相关单位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之间积极开展法学交流活动,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司法的了解,促进各国法治互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