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的案件,可以在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合议等诉讼环节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电子笔录。电子笔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