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0年) 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拓展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法院辐射效应,集聚有效审判资源,构建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积极回应长江、京杭大运河、新安江、淮河、太湖等跨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的发展需求,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完善跨流域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
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拓展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法院辐射效应,集聚有效审判资源,构建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积极回应长江、京杭大运河、新安江、淮河、太湖等跨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的发展需求,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完善跨流域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
坚持预防性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加大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力度,推动建设绿色美丽长三角,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