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 三、 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 第十二条 三、 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 第十二条 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