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 一、 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 第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一、 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 第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