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1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前后一人犯数罪,其中一罪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