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已经成立清算组的,企业破产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该清算组为管理人。 尚未成立清算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时指定管理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