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围绕抗诉或者上诉的理由,审查第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并进行下列工作:

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核查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