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庭审理:
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的;
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开庭审理情形的。
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的;
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开庭审理情形的。
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