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年) 第375条第3款 第375条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