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2021年) 第三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2021年)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条) 第三百四十四条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取消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四十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