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2021年) 第三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2021年) 第三百四十四条 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条)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条)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