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年) 第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第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