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理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
刑法条文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第11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1、2条)
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
第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第127条第1款、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1款、第2款)
第127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2款)
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
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
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
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
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
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修正案》第6条)
《决定》第1条
第229条第1款、第2款 第3款
第236条
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
第342条(《修正案(二)》)
第397条
第399条第1款 第2款
第4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