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2012年) 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2012年) 四、 四、 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和问题,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