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2012年) 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2012年) 三、 三、 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经验过程中,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高检发研字〔2006〕4号)的要求,通过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对法律应用问题进行请示。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