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走私枪支散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