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第八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二)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