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五)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五)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