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四)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四)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