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