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六)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六) 二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