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第五条 下列账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规定的“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 (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四) 第五条 下列账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规定的“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 (四) 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方式对账户内资产行使交易决策权的他人账户;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