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第五条 下列账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规定的“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 (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三) 第五条 下列账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规定的“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 (三) 行为人通过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方式管理、支配或者使用的他人账户;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