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第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一) 第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 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第一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