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民用航空器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为人在民用航空器飞行期间被抓获的,由行为发生后民用航空器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民用航空器始发地、经停地或者目的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