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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9年) 四、

四、 关于证据的收集

办理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犯罪案件,应当注意收集、提取以下证据:

(一) 反映涉案地点的位置、环境,涉案船舶、车辆、油品的特征、数量、属性等的证据; (二) 涉案船舶的航次航图、航海日志、GPS、AIS轨迹、卫星电话及其通话记录; (三) 涉案人员的手机号码及其通话记录、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涉案人员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收付款的资金交易记录; (四) 成品油取样、计量过程的照片、视听资料; (五) 跟踪守候、监控拍摄的照片、视听资料; (六) 其他应当收集、提取的证据。 依照法律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随案移送,并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侦查办案部…
三、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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