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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年)
  3. 3、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4. 十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年) 十五、

3、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十五、 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与走私罪犯通谋”的理解问题

通谋是指犯罪行为人之间事先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的走私故意。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通谋:

(一) 对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而同意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二) 多次为同一走私犯罪分子的走私行为提供前项帮助的。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十四、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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