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200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