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2003年)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200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