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2003年) 第一条

第一条 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