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2003年)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四日 第十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