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
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决定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
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决定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