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邻氯苯基环戊酮等三种制毒物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通知(2014年) 二、

二、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上述行为,达到或者超过第一条所列最高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